本標準規定了復合食品包裝袋的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由紙、塑料薄膜或鋁箔經粘合劑(聚氨酯和改性聚丙烯)復合而成的食品包裝袋。包括蒸煮袋和普通復合袋。
1 感官指標
1.1 外觀:應平整,無皺紋,封邊良好。不得有裂紋、孔隙和復合層分離。
1.2 袋裝浸泡液:不得有異味、異臭,混濁和脫色現象。
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項 目 | 指 標 |
甲苯二胺(4%乙酸),mg/L ≤ | 0.004 |
蒸發殘渣,mg/L | |
4%乙酸 ≤ | 30 |
正己烷,常溫,2h ≤ | 30 |
65%乙醇,常溫,2h ≤ (指聚乙烯塑料薄膜為內層的復合袋) | 30 |
高錳酸鉀消耗量(水),mg/L ≤ | 10 |
重金屬(以Pb計),mg/L | |
4%乙酸 ≤ | 1 |
注:浸泡條件:
a.使用溫度(包括殺菌)在60~120℃的復合袋為120℃,40min。
b.使用溫度低于60℃的復合袋為60℃,2h。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衛生部防疫司提出。
本標準由湖北省、上海市、浙江省、山西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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