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泵工程技術規定
1. 范圍
2. 標準、規范和規定
3. 總則
4. 性能
5. 結構設計
6. 材料
7. 車間試驗
8. 涂漆、標志、包裝
9. 文件、圖紙資料
1. 范圍
本工程技術規定表明對工業裝置用計量泵及其驅動機、輔助設備的最低限度要求。
本工程技術規定對計量泵的性能、結構設計、材料、驅動機、試驗、標志、包裝和采購等作了規定。
2. 標準、規范和規定
2.1 除本工程技術規定外,還應遵守泵數據表上指明的標準(最新版),如:
GB9236 計量泵技術條件;
GB7783 計量泵試驗方法;
API675 計量泵(Positive Displacement Pumps-Controlled Volume)。
2.2 當本工程技術規定與指定標準發生矛盾時,以本工程技術規定為準。
同時賣方應以書面形式將矛盾之處向買方闡明,以提醒買方注意并解決。
3. 總則
3.1除非另有規定,泵、驅動機及其輔助設備應在指定的最低和最高環境溫度下適用于戶外啟動和連續操作。連續運轉周期應不低于8000小時。
3.2未經考驗的樣機是不能被接受的,只有經過實際生產驗證的泵才可以接受。所謂生產驗證是指泵在相似操作條件下至少有兩年以上安全運轉的經驗。
3.3除另有規定外,賣方應提供包括泵、聯軸器、驅動機和所有輔助設備在內的整個泵機組,并保證整個泵機組質量。
3.4除另有規定外,泵、驅動機、聯軸器及護罩、輔助設備應安裝在同一底座上。
4. 性能
4.1 計量泵應能在操作或非操作狀態時均可以調節流量,其調節比至少為10:1 (即10%~100%額定流量范圍),且在25%~100%范圍內計量泵的穩定性精度應在±1%以內,線性度和復現性精度應在±3%以內。
4.2 調量表或調節手輪刻度精度應高于±0.1%的指示精度。
4.3 計量泵的額定流量應至少等于用戶提出的最大(操作)流量的110%。
4.4 電機額定功率應至少等于計量泵最大軸功率(含齒輪箱、聯軸器的功率損失)的K倍。K值按下表取定。
最大軸功率Pa (kW)
K
Pa≤3
150%
Pa≤19
125%
19
115%
Pa>55
110%
4.5 有效汽蝕余量NPSHa與必需汽蝕余量NPSHr應采用相同的基準面。NPSHa與NPSHr之差小于等于0.6m時,應進行汽蝕余量試驗。
5. 結構設計
5.1 承壓零件
5.1.1 泵允許最大出口壓力應至少等于泵額定出口壓力的110%
5.1.2 所有承壓零件(包括進口壓力影響區域)應按泵送溫度下允許最大出口壓力設計,所取材料的許用應力值:
對國產泵,不應大于HG20531-93(鑄鐵、鑄鋼容器)規定的最大許用應力值;
對進口泵,不應大于ASME Section VIII規定的最大許用應力值。